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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故老人18年后“卖”房给女儿

2018-08-21 08:00:01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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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老人女儿提供的房屋买卖合同不实,法院判决撤销该房产证

  商报讯

  (记者 樊丽) 已经去世18年的父亲,竟然和女儿“签署”房屋买卖合同,让女儿从发证机关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儿子张某整理父母遗物发现此事后,将兰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简称市房管局)起诉至法院。该案经过一审、二审、申请再审、检察院拒绝监督申请后尘埃落定,妹妹手中的房产证无效。

  昨日,手持最终判决的张某向记者讲述了事情的经过。张某的父亲于1991年去世,其名下在兰州市城关区渭源路有一套房屋。2013年,张某的母亲去世。张某在收拾遗物时发现,原本在父亲名下的房产,却过户给了妹妹张晓(化名)。市房管局给妹妹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时间为2009年9月16日。心存疑惑的张某前往市房管局查看妹妹提交的过户申请材料竟发现,妹妹向市房管局提交申请办理房屋转移登记的是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订日期是2009年8月14日,上面还有父亲的签名和手印。

  对此,张某认为妹妹提交的过户材料是虚假材料,遂一纸诉状将市房管局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定市房管局的行政行为违法。城关区法院一审认为,根据张晓提供的房屋买卖合同,与其父签署日期为2009年8月14日,但其父已于1991年去世,故该房屋买卖合同不能作为房屋登记申请人申报本案涉案房产转移登记的事实依据,综上,由于张晓申报不实,导致被告方市房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因此,被告市房管局作出的房产权属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应予以撤销。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张晓的房产证。

  一审宣判后,张晓不服,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院二审宣判“驳回张晓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此后,张晓向省高院提出再审申请,省高院审理后裁定“驳回张晓的再审申请”。

  2015年5月25日,在该案历经一审、二审、申请再审被驳回后,张晓向兰州市检察院提出申请监督。同年7月29日,兰州市检察院查阅案件的相关材料后,决定不支持张晓的监督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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