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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养老金”早已法定何以被疑

2018-08-28 08:00:01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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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海宁

  “工薪族用几十年的职业生涯交钱,但是可能到去世自己交的钱还没有领完就"充公"了,难道我们只能寄希望于活得久一点吗?”日前,全国人大代表、中信重工(601608,股吧)董事长任沁新在会场抛出“辣”问,引起会场一阵热议。

  (3月8日《海南特区报》)

  2011年7月1日实施的《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同时实施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更明确: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显然,法律早已规定职工去世后剩余养老金可以全部继承,不用“充公”。

  然而,如今还有人大代表公开质疑“剩余养老金”充公。这给人的感觉是,人大代表在提出这个问题之前相关“功课”没有做足,因而其所质疑的问题显得比较幼稚。更让人没有想到的是,河南省人社厅厅长杨盛道似乎也不了解相关法律规定,竟然声称“(制度设计)该开始考虑这个事儿了。”

  为何国家法律早已规定的东西被翻出来质疑,还要进行制度设计?主要原因或许是,到目前为止法律中有关“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的规定还没有在河南正式实施,所以来自河南的全国人大代表、中信重工董事长任沁新才抛出自己的质疑,河南人社官员才表示要开始考虑制度设计。

  如果河南省从2011年7月1日起严格实施《社会保险法》,来自该省的代表应该不会提出“去世后剩余养老金充公”这种看似荒唐的问题。笔者注意到,尽管《社会保险法》早已实施,但各省并未同步实施有关规定,一些省份在去年出台的专门办法中才明确“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依法继承”。

  今年1月14日,《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再次明确: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之所以再次强调,大概是因为一些省份至今仍没有严格实施《社会保险法》,这不仅损害了法律公信力,也不利于保护参保人的权益,自然影响了职工参保积极性。

  因此,有关方面应该读懂“代表热议去世后剩余养老金充公”所暴露出来的问题,及时检查《社会保险法》落实情况,督促某些省份严格实施法律规定。尤其是在养老保险改革进入关键的今年,无论是哪个地方都不能拖改革的后腿,都不能损害参保人权益。惟有消除参保人心中疑虑,养老改革才能获得广泛支持。

  笔者认为,任沁新有可能心里清楚相关法律规定,但仍提出这个幼稚问题,其真实目的或许是为了引起有关方面重视养老保险改革—既是希望河南有关方面加快推进养老保险改革,也是提醒国家有关方面进行督促。

  按理说,凡是法律规定的东西,在法律正式实施后各地都应该依法办事。但在现实中,某些法律规定的东西与实际操作往往不一致,法律较“先进”,而实施较“落后”。因此,有关方面应该详细调查一下,还有多少省份没有严格实施《社会保险法》,操作中没有让“剩余养老金”可以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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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养老金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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