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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晚报讯 (记者 周小华)我省第一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于2001年出台,十多年来,我省人口和家庭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老龄化形势严峻。昨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办法(修订草案)》)。这是自2012年全国人大修订通过《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后,我省首次修订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办法(修订草案)》从家庭赡养与扶养、社会保障、宜居环境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范。
1 社会保障:给予困难老年人多种补贴
老年人社会保障涉及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护理保障、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方面。《办法(修订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80周岁以上的低收入老年人给予高龄生活津贴,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养老服务补贴,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且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护理补贴,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消费水平逐步提高津贴补贴标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段桂生在分组审议时说,湖南老年人的权益保护突出问题在农村,“空巢老人”、“孤独老人”、“失能老人”是要重点关注的对象。
2 家庭赡养:委员建议对不孝子女进行曝光
《办法(修订草案)》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义务不因赡养人放弃继承权、老年人婚姻关系变化或其他因素消除。赡养人患病就医需要赡养人提供医疗费用的,赡养人应当及时提供。赡养人应当在精神上慰藉老年人。赡养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应当经常看望和问候老人。
“赡养老人不仅是一种传统美德,更是法定义务。”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李平在发言时称,对于不履行赡养老人义务的不诚信、不孝顺子女,应建立公布平台予以曝光,加强对履行赡养义务的监督。
3 宜居环境:推进老年人家庭无障碍改造
2012年全国人大修订通过《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后,首次增设了宜居环境一章,明确了各级政府要根据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老年人口分布和老年人的特点,统筹考虑适合老年人的公共基础社会、生活服务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文化体育设施建设。据此,《办法(修订草案)》规定,鼓励建设老年人宜居社区。引导开发老年宜居住宅和代际亲情住宅,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
各级政府应当推进老年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病残、生活不能自理、高龄、独居、空巢、经济困难老年人家庭应当优先安排,并对经济困难老年人家庭给予补助。农村危房改造,经济困难老年人家庭应当优先予以安排。
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吕兴胜表示,对失能、半失能老人,国家应当给予一定的救助补贴。当前最重要的是民办与公办养老事业不应该分开,社会应当予以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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