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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城乡居民养老险补贴标准提高个人账户余额可“继承”

2018-09-07 08:00:02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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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报讯 (记者 蒋倩倩) 日前,省政府出台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决定将我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更名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对进一步完善政策制度提出了相关意见。

  此次调整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在保持我省原有制度政策框架体系不变的基础上,在制度名称、缴费档次、政府缴费补贴、待遇领取条件、个人账户继承、制度内和制度间衔接转移等方面与国家政策进行了衔接,同时还对我省原有的缴费年限养老金、丧葬补助金和其他保障待遇叠加享受等特色政策作了进一步完善。

  一是增设了缴费档次。个人缴费档次,统一调整为100—1000元每增加100元为一档和1500元、2000元共12个档次,与国家规定相一致。增设缴费档次,让城乡居民有了平等的自主选择权,为有更高缴费意愿和能力的居民提供了更多选择;同时也明确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调整缴费档次,与当地现行的缴费档次更好衔接,有利于缴费政策的延续。

  二是提高了缴费补贴标准。《意见》规定,地方政府对选择最低缴费档次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50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80元。这次明确选择50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的补贴标准,体现了多缴多补的激励政策,可以引导符合条件的居民早参保、多缴费,增加个人账户资金积累,提高自我保障水平。

  三是调整了个人账户余额继承政策。《意见》规定,参保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资金中,政府缴费补贴也可依法继承。

  四是扩大了丧葬补助费享受范围。我省从2010年起就已建立了丧葬补助金制度,享受范围为待遇领取人员。本次调整,将享受范围扩大到所有参保人员。

  五是规范了制度转移衔接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养老保险制度间转移衔接原则,规范了制度内转移接续办法。同时,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衔接并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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