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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力量新建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每张床位奖补4000元

2018-09-13 08:00:01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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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张清华)近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联合出台关于对养老服务机构实行奖补的意见,鼓励和吸引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满足老年人机构养老服务需求。

  意见规定,养老服务机构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由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个人等兴办,经民政部门依法许可,取得《养老服务机构设立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为老年人提供养护、托管等服务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

  对社会力量通过购置土地新建和利用自有房产改建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给予每张床位4000元的建设奖补;对于社会力量租赁房产开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且租赁合同在5年以上的,给予每张床位2000元建设奖补,最高奖补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意见规定,养老服务机构申请一次性建设奖补需同时具备的条件,包括未享受过省级一次性建设奖补,当年未申请运营奖补;2013年1月1日以后取得民办非企业证书,运营满一年且年检合格;床位数按建筑面积每42平方米一张床位计算。

  对连续运营的养老服务机构,按实际入住老年人占用的床位数量,给予每月每张床位不低于100元奖补,按年发放。养老服务机构申请运营奖补需同时具备的条件具体有:连续运营一年以上且年检合格;年度内无重大责任安全事故和重大服务纠纷,当年未申请一次性建设奖补;年度服务对象满意率不低于90%。

  申请奖补的养老服务机构向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及复印件,年检合格的《养老服务机构设立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和新建房屋产权证明、改造修缮证明、租赁合同等有关材料。

  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对养老服务机构实行奖补的意见(试行)》(冀民[2012]8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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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养老养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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