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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缴费调整不应以平均工资一刀切

2018-09-17 08:00:01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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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 生观察

  张枫逸 公务员

  随着各地平均工资的出炉,北京等多地调整了新的社保缴费基数标准。由于平均工资的增加,各地的社保缴费基数也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上涨。不少网友感叹,工资没涨但社保缴费提高,实际到手工资变少,收入“被下降”。

  每每平均工资公布,都会引发许多人大呼“拖了后腿”。如果说“被平均”是人们对平均工资的调侃和自嘲,那么工资“被下降”则凸显现行社保缴费机制的实际问题,必须引起重视。

  按照现行规定,职工本人一般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这意味着,在平均工资和缴费基数连年上涨、而个人工资没有上调的情况下,这部分人实际到手工资是变少的。

  诚然,社保缴费是与参保者退休后的待遇相关的,多缴多得,但与将来未知的养老金待遇相比,眼下实际收入的增减带给人们的直观感受更强烈。社保缴费基数高于本人工资,可能增加城市自由职业者和低收入人群经济负担,导致这些人员自动放弃社保。同时,社保缴费占工资比率过高,使得一些小微企业负担过重,难以承受。

  国家统计局人口和就业统计司司长冯乃林曾表示,“如果我们能够发布"工资水平中位数"或者"工资水平众数",可能更容易被公众理解。”但一个不争事实是,工资中位数在数学上实现比较容易,根据目前的统计水平,实际执行比较困难,这也导致平均工资统计方式改革迟迟没有推行。

  在坐等统计部门改革之时,我们更应对以平均工资确定社保缴费基数的合理性进行反思。应该看到,工资分布属于典型的偏态分布,即少数人工资水平较高,多数人工资水平较低。在收入差距较大的情况下,无论使用平均数、中位数、众数作为均值参考,都无法反映这种差异性,也就难免“误伤”一部分群体。再者,社保属于“谁缴费,谁受益”,如果以平均工资等为参考标准,由别人的工资水平决定我缴费的多少,就很不合理。

  目前,许多国家社保缴费基数都是以本人的工资为参考,而不是平均工资。比如在智利,雇主每月将雇员的缴费(工资的10%)从工资中扣除,并存入雇员选择的个人账户中去。参保成员可以在10%的基础上自愿附加缴费。

  面对工资“被下降”的民生痛感,亟待加快社保缴费改革,摒弃不科学的平均工资,以公众个体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在这个大前提下,兼顾公平和效率。比如,增设缴费档次,建立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缴费激励政策,引导职工和居量力而行缴费参保。对于低收入群体,由政府代缴全部或部分费用,或者参照德国经验,规定月工资低于一定标准的职工,由所在单位承担全部五项保险的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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