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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死因存疑 兄弟因骨灰落葬起纠纷

2018-09-29 08:00:01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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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孙母原系某学校教师,其与孙父生前生育了三个儿子:孙涛、孙钢、孙飞。孙父早在多年前已去世。

  2002年的一个秋日,孙母在家中不慎摔了一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三弟孙飞觉得,医院对母亲的去世负有责任,与医院争执数余载,导致父母骨灰一直未能落葬。随着时间流逝,两位哥哥也步入古稀之年,对于父母的骨灰一直没有落葬心存遗憾。哥哥们认为,父母的墓穴是用父母的遗产购置的,墓穴证的持有人不应该为弟弟孙飞一人,于是将弟弟孙飞告上法院,要求将墓穴证书的持证人变更为大哥的名字,并要求判令两位哥哥对父母亲骨灰应有处置权,按公序良俗将父母亲骨灰落葬入土为安。

  弟弟孙飞辩称,母亲死因至今未明,故不同意安葬父母骨灰,且墓穴是其负责购置的,持证人应该为自己,不同意变更持证人。

  说法法院认为,本案系争的墓穴证的持有人虽为孙飞,但孙飞的权利不能等同于一般买卖合同中因购买方给付对价后取得的所有权。由于墓穴使用权的行使客观上要等到使用权人死亡之后,故权利人实际上需要他人代为行使。按照公序良俗和传统,在孙父和孙母去世后,三人作为子女均有权代为行使该权利。因此,孙飞应当协助哥哥们将父母骨灰妥善落葬。至于变更墓穴证的持有人,法院认为,墓穴使用具有专属性和不可转让的特殊性,两位哥哥起诉的目的在于妥善办理孙父、孙母的骨灰落葬手续,在已判决孙飞协助办理骨灰落葬的情况下,两位哥哥有关变更墓穴证持有人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丁汉良 卫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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