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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扶老人”困境

2018-09-30 08:00:01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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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见习记者 邓成功 郭师绪报道

  老人摔倒讹人的戏文,不止一次在我们的生活中上演。从南京“彭宇案”到如今的“彭州事件”,每次都引起公众的热议。这些事件的发生,不仅是对我们中华民族乐于助人传统美德的一次集中发问,更是对转型期的中国社会制度建设的一次拷问。我们将如何面对,又将如何应对?就此《中国产经新闻》记者采访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公安管理学院副院长魏永忠教授、郑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立志以及中国政法大学孙宏臣博士3位法律方面的专家,从法律、道德、技术以及社会建设方面来剖析碰瓷事件屡禁不止的原因以及应对措施。

  贫富差距是碰瓷不断发生的根本原因

  《中国产经新闻》:这些年老人碰瓷的事情屡见不鲜,您认为问题主要出现在哪里呢?

  魏永忠:个人认为,碰瓷这件事情在我们国家现阶段是屡有发生,而且在不同的地方都出现过甚至包括首都北京都出现过碰瓷的事件。这类事件发生不是一天两天也不是一次两次了,问题是多方面的,但是从心理层面来看,主要是老百姓(603883,股吧)或者是市民存在一定的侥幸心理,就是所谓的不劳而获,要通过最简单的办法最简洁的形式,然后获取一些利益,主要体现就是获取一定利益的赔偿。

  一是现在人的生活成本越来越高。从大的范围上来说,在一些经济不发达地区,整体生活水平比较低,人们经济来源比较单一,难以维持生计,生活成本的提高导致一些人产生了这种不劳而获的想法。我们也分析关注了这些碰瓷的人群,基本上都属于工作没有着落的一些人,或者说是一些退休的、收入比较低的人群。社会的发展进程太快,再加上生活保障不到位,造成了这些现象的发生。

  二是从个体上来看,大部分碰瓷的人都有侥幸心理,贪图便宜,就是想通过不劳而获这种途径来达到敛财或者说得到经济补偿的目的,那些收入比较低的人群与经济收入比较高的人群之间的巨大物质落差,使得低收入人群的心理落差比较大,所以导致这种碰瓷事件的不断发生。

  三是从社会层面上讲,问题是比较复杂的。在改革开放的初期阶段,同样是发展经济,但是至少在90年代以前,碰瓷的这种事件几乎没有发生,那时候贫富差没有这么大,现在人们心理浮躁,人与人之间矛盾冲突不断。其实最根本的原因,就是在社会发展进程当中,人与人之间这种贫富差距越来越大,心理落差也越来越大,所以有些人看到好车之后,本来没有关系的两者,都有一种仇视心理。所以这也是一个比较根本的原因。

  《中国产经新闻》:碰瓷现象屡禁不止,能否谈一下您的看法?

  王立志:老年人讹诈施助者的现象在中国的确是屡见不鲜。事实上,从道德层面,将这种现象归结为老年人的个人因素,并未真正涉及到问题的本质。我个人认为,应当将老年人讹诈施助者的现象放在更为宏观的道德和社会制度之间的互动关系上,才能真正洞察问题的实质。

  毋庸置疑的是,一方面,特定的道德观念产生相应的社会制度。但是,另一方面社会制度反过来也会影响道德观念的变动。在此,值得反思的是,(1)为何讹诈施助者的是老年人?(2)有无从官僚阶层退休的衣食无忧享有高规格免费医疗的老年人实施此种行为?由此看来,这与目前我国存在的社会救助方面的缺失不无关系。

  一些普通社会阶层的老年人,一无知识技能谋生,二无体力气力交换财富,在缺乏应有社会保障的情况下,在可能面临天价医疗费用而无力承担时,其只有通过一些其他途径来解决,比如通过碰瓷求得一些赔偿。

  立法、技术为预防护航

  《中国产经新闻》:目前法律方面对类似的事情有什么样的奖惩办法?

  魏永忠:目前就法律而言对此类事件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依据进行处罚,很难判断他到底是违法或是犯罪了,还没有达到那种程度,最多就是一个纠纷然后调解处理,很明显的碰瓷不但没有得到补偿反而“偷鸡不成蚀把米”,自己受到公安机关的处罚,这样也只能按照治安管理条例进行处罚,没有一部法律对碰瓷进行规定,只能按照民事进行调解。

  《中国产经新闻》:7月24日,北京市出台了《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草案)》是否为好心人救助吃下了定心丸?

  孙宏臣:这个条例的出台应该讲还是有很大意义的。将北京市的医疗急救体系进行了完善,责任进行了明确,尤其是针对社会热点问题进行了回应。也保护了帮助人的合法权益,明确患者及其家属不得捏造事实向提供帮助人恶意索赔。这些规定应该讲都是一个进步。

  条例在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方面,进行了一个系统的规定,有助于院前医疗急救的协调实施,这个法律草案还是比较完善的具有较强的针对性。这个条例当中有讲到患者及其家属不得捏造事实向提供帮助的人恶意索赔,因恶意索赔侵害帮助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条规定对提供帮助的人是一个很有力的规定。这里面出现了一个恶意索赔,只要是捏造事实的,肯定是构成恶意索赔,这个恶意索赔从主观上是不太容易能够看出来的,所以说在这条规定上,只要说患者及其家属捏造事实。对提供帮助的人进行索赔,那就构成恶意索赔。所以说在这个立法当中,有一个客观条件和主观的条件。客观上是捏造事实,主观上是恶意。

  《中国产经新闻》:从技术的方面来讲,有没有一些良好的措施预防能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魏永忠:从技术方面来解决,目前来看还真不是靠技术能解决的问题。因为咱们老说解决问题要找到问题的源头,那源头是什么呢?他的源头不是因为技术手段的不到位或者说落后。没有跟进技术措施而导致这样的问题,它的症结不是在这里,根本的症结就是我们国家的社会矛盾较复杂,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变得越来越不安定,使人浮躁的因素、诱因越来越多,所以它不是靠一两项技术能够解决的问题。

  现在大部分的碰瓷事件还是针对车辆,如果说真是强调技术上怎么弄怎么做,那就是提高驾驶员、车主这方面的自我防范能力。

  现在很多车主在自己的私家车上安装了行车记录仪,在一些说不清道不明的时候,必须拿出证据材料才能把问题说清楚,在车辆行驶的时候发生类似的事情,车主绝对是弱者,非机动车、行人绝对是强者,因为我们从人性的角度来说还是对非机动车还有行人进行保护的,这是我们法的精神的体现,所以只能从这方面的技术来讲。

  发生碰瓷的地方、现场不一定都是在有监控的路面上,在一些主要的道路还有路口会有监控,但是还有很大一部分地方没有监控,在这些地方又怎么来判定,发生这种事情后,你拨打110报警了,或者交警来处理事故,他们进行处罚也需要证据来处罚,所以作为车主来讲还属于弱者,那我们怎样通过技术方面来加强防范,通过社会、还有政府又或者民间组织把所有地方都安装上监控,也不一定能达到防范效果。所以从车主方面来讲,通过技术防范可以适当地采取一些措施来实现一种自我保护。

  需全民共同努力构建良好社会环境

  《中国产经新闻》:从道德建设和立法方面,我们需要做哪些努力减少此类事件的发生?

  孙宏臣:道德法律是相辅相成而又有所不同的,道德更多关注的是人情,关注人心善恶。这个更感性一些。法律是一种理性的,更关注事情的道理,更关注社会整体的秩序。法律和道德应该在这个问题上有效衔接起来。道德方面要弘扬这样的帮助人的行为,法律也要保护帮助他人的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肯定是道德所赞同的,违法的也一定是道德所摒弃的。舍己救人助人为乐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是应当发扬的,法律也应当保护主动提供帮助人的合法权益。以前没有发生这个问题,对帮助他人的人的合法权益关注不够。大家认为从道德上讲是应当的、应该的。助人为乐的人他的权益受到侵犯以后法律应该如何保护呢?我们的立法方面一直是一个空白。

  北京市的条例草案在这方面是一个很好的尝试,刚才讲了它在技术上应该更加完善一些,应该把受保护人的范围扩大到所有提供帮助的人。只要是主动在危难时刻帮助他人的人,都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都应当受到法律上的认可。法律在这个过程当中不应该缺位,不应该助纣为虐,不应该让做好事的人受到法律的处罚。对于受伤害者,诬陷他人的,道德上要给他谴责,在法律上也要给他相应的处罚。对于那些接受了别人帮助而诬告他人的,不要区分善恶。这种诬告没有善意的,只要是捏造事实,诬陷他人的都要承担法律上的责任,才能避免劣币驱逐良币。这种效应的产生,才能够弘扬社会正气,才能弘扬社会的正能量。只有让帮助他人的人,在法律权益上得到保护,在道德上得到社会认同和弘扬。那么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平才会慢慢地提高,社会的风气才会慢慢地改善。

  魏永忠:从我个人的观点,要从几个方面来努力营造更加和谐的社会环境。一是不断地提升全民的素质,有些发达国家咱们也去过,到了这些国家之后,几乎听不到类似的事件。整个国民的素质都非常的高,人与人间非常和谐。礼让、帮助、尊老爱幼,这都成为了一种市民文化或者说是大家共同遵守的社会道德。那么我们国家从经济欠发达到发展的进程当中,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也要提高全民的素质和道德水平;二是舆论包括媒体有一个主要的责任,通过反面的案例去形成舆论的态势,对此类事件的发生有悖于道德我们应该给予谴责;三是抓住一些比较明显的碰瓷事件没有达到目的被执法机关进行处罚的案件进行剖析和宣传,目的是使整个社会形成对不良行为的一种鞭打和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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