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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晚报7月31日讯 孙兰老人今年76岁,老伴去世多年,2012年11月,她被妹妹孙云送到哈市道里某养老院。孙云以送养人的身份与养老院签订入住协议书。协议约定,孙云将孙兰老人送到养老院休养,养老院提供休养服务,每月托养费为1500元。由于孙兰老人属于半自理的状态,所以养老院负责照顾其日常生活起居,负责给老人打洗脸水、洗脚水,帮老人穿衣,把饭菜送到老人跟前,护理员扶着老人行走等。协议签好后,孙兰住进来并按时交1500元托养费。
2014年2月,刚去妹妹家过完春节的孙兰被送回养老院,哪知在起床后行走的过程中摔伤。一周后,孙云来看姐姐才发现伤情,赶紧到医院检查。经诊断,老人为左股骨颈骨折,医生建议手术治疗,费用约为3万元。
因多次索赔被拒,孙兰老人搬出养老院上法庭讨说法,该养老院辩称,双方签订的协议当中约定老人摔伤养老院不负责,孙兰摔倒是因为没叫护理员,否则不可能摔,孙兰自己有责任,院方只能少部分赔偿。
法院认为,《合同法》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养老院和老人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成立,因养老院疏于看护致老人摔伤,因此,养老院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道里区法院判决养老院给付老人治疗费3万元。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律师说法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孙可超提示,近年来以养老院为被告的“托老”案件越来越多,老人在养老院摔伤、食物中毒、走失等情况都有发生,老人应注意这样维权:
1.与养老院签订正规的书面合同,并对各项条款逐一检查,明确责任归属
2.家属可给老人随身准备手机,以便遇到紧急情况及时告诉家人得到保护
3.一旦摔伤、食物中毒或走失,家属应第一时间报案、医治,以便于取证、诊断和鉴定,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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