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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上半年,市、区老龄办共接待老年人来信来访3375起,这几乎是两三年前一年的投诉量。全市法院去年共审理涉老案件1459件,今年截至8月份,已审理涉老案件近800件。
是什么样的矛盾让老年人鼓起勇气向最亲的人讨说法?老年人在维权道路上有哪些难点? 就此进行了采访……
案例
亲情
只为见一面 法庭含泪见“现在很多老人想孩子,迫不得已才把子女告上法庭,他们说只有这样才能和孩子们见上一面。”市老龄委信访办工作人员杜新科在平日接待老人时,发现这样的老人越来越多,他们大多都是含着泪,渴望见到子女,不得已想出这样的办法。
林奶奶今年72岁,有一儿一女,女儿倒是经常来看望她,但儿子,用林奶奶的话说:“都快忘了他长什么样了。”林奶奶的儿子在年轻时去了外地发展,随后娘儿俩见面的次数是越来越少,甚至连父亲去世,儿子都没有露面。今年林奶奶到市老龄委信访办咨询,能否以不赡养老人为由起诉儿子。林奶奶说:“我不用他给赡养费,也不用他伺候我,就是想见见他,毕竟是自己的亲骨肉啊!”
在河东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赡养案件中,精神赡养被写进了判决里,并以一定“经济约束”手段来保证老人得到必要的照护和精神慰藉。
案件的原告是年过八旬的老夫妻,他们育有两女一儿,老人们常年见不到孩子。在审理中,子女们基本认可每月支付500元赡养费,但对于探望照料父母,有的子女以工作忙或是身体不好为由加以推诿。对此法官指出,子女不仅应在经济和物质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生活保障,而且应在精神上给予慰藉,判决3名子女在共同承担父母赡养费、医疗费的同时,必须轮流到父母处探望和照护。
案例分析:
赡养并非只是给钱 精神慰藉无可替代
采访中,市老龄委信访办工作人员和办案法官均指出,随着社会福利待遇的不断完善,大多数老年人有足够的经济保障,不愁吃、不愁穿,他们更渴望的是亲情关爱。而做子女的恰恰忽略的也是这一点,他们认为只要父母衣食无忧就会精神愉快,对于父母要求回家探望或一起吃饭等要求,常常以“工作忙”搪塞敷衍。还有一些子女只专注于自己的成功与幸福,对老年人的精神需求视若无睹,使老人产生遭冷落甚至被抛弃的感觉。
“家庭在精神慰藉上的作用是无可替代的,这不仅是子女的义务,也体现了对老年人的尊重”。杜新科说,身为子女,必须明白一点,那就是物质并不是赡养的全部,父母其实并不需要那么多钱,金钱也不能解决老年人的所有问题。要认识到看看父母、遇事征求一下父母的意见、陪父母吃顿饭逛逛街、打个电话等等都是赡养,是子女给父母送上的“心灵鸡汤”,这种亲情抚慰是老年人幸福生活的灵丹妙药。
案例
房产
房产赠子 晚景孤独
已是84岁高龄的刘大娘日前将子女告上法庭,称五个子女不尽赡养义务。刘大娘说,自己多病,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生活起居都需要人照料。老伴儿生前把房屋赠予三儿子,但三儿子却不尽赡养义务。其他子女也因房子给了三儿子,跟刘大娘反目成仇,不相往来。刘大娘请求法院,判令五子女每人每月各支付赡养费500元;判令三儿子承担护理费每月3000元以及日常的照料义务。最终,法院支持刘大娘的诉求,并要求子女给予生活照料的同时,精神上也要予以慰藉。
和刘大娘一样,陈大娘目前也是处于被子女冷落的状态。老伴儿去世后,看着大女儿忙前忙后地照顾自己,再加上大女儿早早就离开家,为家里赚钱,陈大娘觉得有些亏欠,也没和其他子女商量,就把房子过户给了大女儿。没想到,其他子女知道房子给了大姐,甩下狠话,“母亲不管了”。而大女儿为了给自己孩子买房结婚,把母亲的房子卖了,原本是想把母亲接来一起住,但丈夫不同意,最后弄得陈大娘有房不能住、有孩子没人管,只能住进养老院。
不必过早将房产交付给子女
审理过此类案件的法官说,为了让自己的晚年生活更有保障,有的老人会为了“讨好”子女,把房屋“悄悄”给了一个孩子,等到其他子女知道了,索性甩手不管老人,甚至有的子女拿到房子后,当初孝顺老人的劲头也没了,对老人不闻不问。其实,老人大可不必将财产早早地交付给子女,而可以通过遗嘱的方式处分自己的财产。如果有多个子女,也可视子女孝心在遗嘱中对财产进行分配,并在百年之后再公示于子女。如果想提升遗嘱效力,减少财产分配的纠纷,还可将遗嘱进行公证。
案例
再婚
找新老伴儿 子女阻拦
程大爷妻子去世多年,一双儿女是他一手带大的。看着儿子有了工作也有了幸福的家庭,孤单的程大爷才开始有了找个老伴儿安度晚年的念头。经人介绍,程大爷认识了丧偶的袁大娘。经过一段时间相处,两人都很满意,但儿子很不高兴,对父亲说:“你们一起过日子我不管,但娶进门我坚决不同意。”程大爷与袁大娘已经有了很深的感情,不忍分手,无可奈何下,两位老人只能选择同居。在一起幸福地生活了两年多后,程大爷因脑溢血半身不遂,袁大娘不离不弃,一直照顾程大爷,直到三年后程大爷离世。袁大娘还沉浸在悲痛中时,程大爷的儿子却下了逐客令,让袁大娘净身出户。而袁大娘再回去找自己的孩子,孩子们也不接纳她,于是,袁大娘找到市老龄委信访办求助。
再婚前可对财产做明确说明
杜新科说,在老年人再婚纠纷案件中,因同居而造成的纠纷有增多之势。一些老人选择了不结婚只同居,这种做法看似现实和轻松,一旦出了问题则没有任何的法律保障。按照法律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均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发生纠纷后,各项权益也不受法律保护。另一方面,同居现象也可能给某些道德不过关的人以可乘之机,借同居骗取钱财、侵害老年人身心健康。其实,老年人不敢领证,一方面也有子女的原因,还有就是怕外界的指指点点。希望人们更多地关注这个群体,对他们多一些宽容和理解。很多子女干预父母再婚大多是怕日后在财产、房屋、赡养等问题上“说不清”,其实这大可不必担心,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中,对于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共同财产等均有明确规定。为避免再婚后发生家庭纠纷,再婚双方可以通过协议,约定双方都不继承对方的原有住房,无论谁先离世,原有住房均由各自的子女处理。
“子女、亲戚、朋友代替不了夫妻间的关爱,子女对父母的再婚还是要多一分宽容。”老年婚姻问题专家郝麦收说,老年人再婚前可将财产等问题说开,甚至可以写下来做份公证,打消子女的疑虑。子女在老人再婚的问题上,要以父母晚年生活是否幸福为标准,尊重父母的选择。
维权难点
老年当事人诉讼能力较差
由于年龄、身体、经济条件、文化水平等各方面的局限,老年人诉讼能力普遍较弱,诉讼中往往不知如何主张权利。有的老年人不懂诉讼程序,又因经济困难请不起律师,无法正确参加诉讼;有的缺乏证据意识,不懂得搜集和保存有关证据,直接影响诉讼结果;缺乏遵守法庭秩序的意识,在庭审中不经审判人员许可随意插话,或者在法庭上吵嚷,严重干扰法庭秩序;有的拒收法律文书,认为收到法律文书不光彩,甚至认为只要签收了法律文书就证明自己理亏或败诉;有的因体弱多病行动不便,不能按时到庭。
亲人自动履行率较低
涉及老年人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往往都有权益和利益需要维护,诉讼前大多积累了很深的矛盾,且多经所在街道、社区及亲属调解未果而最终诉诸法律;有的则是经历了数次或数年的诉讼、执行,双方矛盾难以调和。因此,法官试图修复当事人间的亲情关系,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案结事了非常困难。
双涉老案件增多
该情况在赡养案件中尤为突出,双方当事人年龄呈老龄化,赡养人与被赡养人均为老年人的现象突出,有的案件原告年龄超过75岁,最大年龄达95岁;被告一般也超过50岁。赡养人自身已为老年人,同时担负赡养高龄父母的责任,容易引发更为激烈的矛盾,案件审理也更为困难。
法官议建
老人如何有效维权
针对在案件审理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河东区人民法院法官对老年人如何有效维护自身权益给出如下建议:
建议出台“精神赡养”细则
2013年7月,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施,将对老年人的精神赡养写入法律。但在实际生活中,“常回家看看”往往有点难。因此,建议依据国情对精神赡养义务进行量化,明确“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经常看望或问候”的周期与频率,也可授予老年人居住的社区或所在社保机构监督职权,社保机构可通过记录子女看望老人的时间和次数来监督子女精神赡养义务的履行。对侵犯老年人权益如拒不看望老年人、忽视老年人精神需求等问题进行细化规定,对于未尽相应精神赡养义务的家庭成员的惩戒等做出具体规定。
提倡老有所乐养老模式
部分老年人深受传统思想影响,将自己的晚年幸福建立在子女的“反哺”上,使得家庭关系紧张。因此老年人在精神养老方面需要树立起新的观念,逐步从“依靠子女”转变到“依靠自己”。身体健康、知识丰富的老年人树立“老有所为”的积极心态,在发挥余热中找到自身价值,可以一定程度上减少对子女的精神依赖。
增强自我防范的法律意识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骗取、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老年人辛苦一生获得的房产、储蓄等财产是其老年生活的保障,一旦馈赠给子女,老年人将变成自愿贫困户,无法掌握生活的主动权。老年人不宜过早将财产转交给子女。同时,在子女面前,老年人应当提高自我保护和防范意识,抛弃传统观念、消除亲情心理障碍,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出现委托保管、借款等事项,应当有书面凭证,例如借条、收据等,以防子女今后用各种理由推诿、抵赖。一旦诉讼,该书面凭证也可以作为证据,维护老年人正当权益。
案例
遗产
未定身后事 分家吵翻天
王大娘生前是河北区的一名小学教师,2010年因病去世,生前没有留下遗嘱,老伴儿也早在2001年就去世了。王大娘有三个子女,2013年,王大娘原工作单位按照住房政策,给予其各方面的房屋补贴款75120元。接到领款通知后,三姐弟对母亲这部分遗产分配问题产生分歧,导致王大娘的补贴款迟迟未领取,二妹起诉大姐请求依法继承该补贴款,二妹继承2.5万元,三弟继承3.5万元,大姐继承1.512万元。
三姐弟身体状况都不好,大姐患脑出血卧病在床,二妹也主张曾身患脑出血身体欠佳,三弟为精神一级残疾。经多次调解未果后,法官认为,作为原告的二妹虽自称身体状况亦欠佳,但是三姐弟中身体状况最好的,其多于大姐分配遗产的主张理由和证据欠充分。三弟的代理人主张三弟系精神病人且身有疾病应予多分,但结合三弟及大姐现今身体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该笔住房补贴款仍以姐弟三人平均继承为宜,并以此作出判决,三人均服判。
最好订立遗嘱有效行使财产处分权
北辰区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法官表示,老年人最好订立遗嘱,有效行使财产处分权,使自己的真实意愿得到实现。需要提示的是,财产界限要清楚,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有处分权的,在现实生活中,常见到丈夫立遗嘱不经妻子同意便处分了全部夫妻财产;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如不能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现实生活中,老年人的财产被保姆、再婚配偶等擅自侵犯的也屡见不鲜,对于这种情况要注意加强防范,在赠送或者转让财产时,应当向相关法律人员咨询并慎重行事;要做好书面约定,不要随意按手印、签名。
案例
啃老
蜗居难自立 父母告“阿斗”
崔大娘和丈夫1986年生下儿子王某,夫妻俩对这个独生儿子疼爱有加。高中毕业后,王某就一直闲散在家,也不出去工作。因儿子结婚无房,父母就让儿子儿媳与老两口一起挤在一个小偏单里,几口人靠两个老人的退休费维持生计。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矛盾持续增加。父母对婚后仍不思进取的儿子忍无可忍,被逼无奈,提起诉讼,要求儿子腾房,以达到促使其自食其力的目的。但是在实际的案件审理中,因子女没有腾房条件,审判人员多是对子女进行教育,摆明事理,督促其自力更生,缓和家庭矛盾。
父母应从小培养孩子独立意识
老年人由于法律意识不强、自我保护意识较弱或受传统观念影响,面对子女缺乏适当的防范意识,把自己的权益保障全部押在子女的自觉履行上,一旦诉诸法律,有些请求难以支持。
法官建议,“啃老问题”应引起全社会的重视,父母应从小培养孩子的独立意识,让子女学会自立才是父母能够给子女最好的馈赠。社会相关部门应对啃老群体和啃老家庭予以关注,全力帮助啃老群体尽快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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