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从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传来消息,杭州市将从2009年1月1日起提高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养老金标准,并将在2009年春节前发放到位。
调整采取的是普遍调整和特殊调整相结合的办法。
其中,普遍调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分为二部分。第一部分,退休人员每人每月69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为55元。第二部分,退休(退职)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长短确定月调整标准,即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每月增加2元。
特殊调整中,将适当提高部分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其中,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高级技师资格的退休(退职)人员,其中教授级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增发60元,其他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技师每人每月增发50元。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的退休(退职)人员,缴费年限满30年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发25元;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增发20元;缴费年限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增发15元。2008年底前,男性年满70周岁、女性年满65周岁及以上的退休(退职)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发1元。基本养老金低于2008年底当地企业月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50%的退休(退职)人员,在调整前先补足到平均水平的50%,但补足金额最高不得超过50元,然后再按本次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同时符合上述增发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以重复享受。
另外,退休的原工商业者这次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此次调整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按相关规定予以补足。执行"双低"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计发退休待遇的人员,按本人退休时计发基本养老金所确定的缴费系数乘以调整额(含特调部分)确定基本养老金调整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