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王某与某建设工程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程公司每月向王某支付300元社会保险补贴,王某自行缴纳社会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王某因公受伤的医疗费由公司负担,因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王某自行解决。2003年9月,王某因病住院,花医疗费3万余元,由于工程公司不予报销,王某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为劳动者及时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双方在合同中关于"自行缴纳社会保险"、"因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自行解决"等约定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法院最后判决工程公司向王某支付医保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法官点评
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企图通过约定的方式来剥夺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是违法的。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真实合意也不能规避这一强行法的规定。因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而导致劳动者遭受损失的,用人单位应予赔偿。在有些情况下,即使用人单位支付了所谓的社保补助,但这种补助远远不能弥补劳动者将要遭受的损失。用人单位规避缴费义务的做法,确实减轻了自己的经济负担,但在无形中却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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