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费基数下限调低
上年度职工月均工资40%—300%
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有所调整,缴纳最低基数从现行的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调整为40%。《现行条例》规定,本市户籍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计征养老保险费。
用人单位每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单位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职工上月工资总额。新参加工作、重新就业和新建用人单位的职工首月缴费基数为劳动合同约定工资。
如缴费基数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计征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60)%计征养老保险费。
对于个人缴费人员,则可在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300%的幅度内自行确定缴费工资。
缴费比例上升
用人单位缴纳比例增3个百分点
缴费基数下限调低,对职工来说不是好事,而缴费比例上升且由用人单位承担,则是一大利好。此番《修订草案》将用人单位负责的缴纳比例增3个百分点。
养老保险费分为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根据《现行条例》,缴费比例为员工缴费工资的18%,其中员工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纳;企业按员工个人缴费工资的10%缴纳。《修订草案》规定,缴费比例为职工缴费工资的21%,其中职工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纳;用人单位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的13%缴纳。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职工缴费工资的1%,由用人单位缴纳,此项未变化。个人缴费人员则按缴费工资的21%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按缴费工资的1%缴纳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人员可直接向市社保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首次参保时应当向市社保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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