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门市出台了关于解决乡村医生养老保险问题的相关办法。
办法规定:对于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的乡村医生办理退休手续,每人每月补助150元,同时给予2元/年的工龄补贴。
对于男46至59周岁、女41至54周岁的注册在岗乡村医生,则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政策,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在办理参保手续时,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可以按本市各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和企业与职工养老保险费合计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其从事乡村医生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利息。但补缴时间最早不得早于1999年1月。其中,财政以250元/年的标准补助其补缴费用,其余由个人负担。续缴部分则按年缴纳,财政补助20%。
对于男45周岁、女40周岁以下的乡村医生,参照灵活就业人员的政策从现在起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财政每年补助其所交费用的20%。
对于因政策性精简、患病等原因离开乡村医生岗位的,在乡村医生岗位上执业满10年以上,尚未享受事业、企业、征地养老待遇的,可按实际工龄,财政给予每年250元的标准一次性补助。
对具备上述资格,经市卫生局核准在社区卫生服务站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参照以上办法办理养老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