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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断续人员养老保险补缴规范出台

2016-10-02 08:00:08 无忧保

  养老保险新政策出台在市民中掀起了一股讨论的热潮,昨日,记者从市劳动社会保障局获悉,为规范该政策的实施,省劳动保障厅对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断续需要补缴养老保险的情况也做出了规范。

  按照文件规定,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从各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账结合制度实施(株洲为1995年9月)起在单位工作期间中断缴费的年限,且单位过去已申报缴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录的,按已申报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欠缴数额补缴(含利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职工补记个人账户。单位及其职工2008年12月31日前的欠缴数额,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前未补缴的,一律不再保留已申报的缴费基数记录。今后需要补缴的,由用人单位提出书面补缴申请,或者人民法院、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劳动争议仲裁依法做出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按湘政办发[2009]4号文件规定的有用人单位的补缴办法补缴。

  已以城镇个体工商户(含个体工商户业主聘用的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即户口登记在居民委员会未承包农村土地的居民)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从1995年9月起未缴费的年限,由个体工商户业主或本人提出书面补缴申请,按湘政办发[2009]4号文件规定的灵活就业人员的补缴办法补缴。

  从2009年1月1日起,凡用人单位已申报的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在本结算年度内未缴纳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律不再保留缴费基数申报记录。今后需补缴的,按湘政办发[2009]4号文件规定的有用人单位的补缴办法补缴。不得再按过去申报的缴费基数和过去政策规定的缴费比例补缴。

 

标签:   保险补缴养老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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