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细化养老保险办法新入户籍次月起即可参保
青岛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和市残联近日发布了《关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全覆盖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明确了今年实现全覆盖区市的养老金计发的方法,并且规定了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外地迁入人员、重度残疾人以及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政策。
据悉,2011年实现城乡养老保险全覆盖的崂山区、黄岛区、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养老金计发时间应统一按以下规定办理:2010年12月31日前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人员,若在2011年12月31日前办理参保登记的,可自2011年1月1日起享受基础养老金。若在2011年12月31日前办理补缴手续且按时足额缴费的,同时享受个人账户养老金。
按照规定,2011年达到领取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在2011年12月31日前办理参保登记的,可从达到领取养老金条件的次月起享受基础养老金。若在参保登记时申请补缴且按时足额缴费的,同时享受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登记时没有申请补缴的,应在2011年12月31日前办理申请补缴手续并按时足额缴费,从享受基础养老金之月补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此外,2011年12月31日以前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人员,2012年1月1日之后办理参保登记的,从办理参保登记的次月起领取基础养老金,之前不予补发。
根据规定,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已经按月享受国家发放的相关待遇,不能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对已参保的要按规定退保,已领取养老金的要按规定追回。实现全覆盖的崂山区、黄岛区、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即墨市可参照执行),对2010年12月31日前已满60周岁及以上达到重残等级但未办理《残疾人证》的人员,在2011年12月31日前补办的,可享受政府代缴保费。
2011年6月20日后户籍迁入青岛的外地迁入人员,可从迁入次月参保,迁入时年龄已满60周岁的,不再办理补缴手续,每月享受基础养老金。此外,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已经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人员,继续执行原规定,同时也可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