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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养老保险金计算方法

2016-10-06 08:00:08 无忧保

  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

  (一)个人账户资金(责任金):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其它收入及利息。
  新型屯子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二)调剂金:超过应计个人账户利息以外的升值节余,参保职员死亡无苗子时支付丧葬费后的余额等资金。

  (三)根蒂根基养老金:在参保人领取待遇时由当局补助的财政性资金。

  二、个人账户计息

  个人账户资金在积累期内参考银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息,实行分段计息,个人缴纳的保险费从缴费的次月开始起息。

  积累期内遇银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6月30日以前调整时,个人账户从当年7月1日开始按新的利率计息;积累期内遇银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7月1日以后调整时,个人账户从次年1月1日开始按新的利率计息。

  半年内银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多次调整的,按照最后一次调整的利率计息。

  三、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一)参保职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自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措施》施行之日,总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措施》施行之日,男已年满45周岁、女已年满40周岁的职员(不含本措施实行之后外埠迁入本市户籍的职员),每年按照规定的缴费标准不间断缴费的。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措施》施行之后,外埠迁入本市户籍的职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缴费年限不满意15年的,按照上一年度最低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保险费的。


  (三)参保职员达到领取年龄时缴费年限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1、2项规定的,本人自愿,可以延期缴费,最长延期缴费5年,在延长缴费期内达到规定的;延长缴费5年总计缴费年限仍不符合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最低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保险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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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保险金保险养老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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