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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养老保险 账户余额可继承

2016-10-08 08:00:09 无忧保
  根据江苏省人社厅《关于明确参保人员死亡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继承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人社发〔2012〕152号)文件精神,常州市参保人员死亡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将由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个人账户余额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的累计本息(包括2006年6月30日前按规定从单位缴费中划转记入个人账户部分的本息),原来只继承个人账户个人缴纳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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