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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九江未参保城镇职工可补缴养老金

2016-10-22 08:00:13 无忧保

  2013退休养老金调整最新消息:九江未参保的城镇职工可补缴养老保险

  补缴期间个人账户按缴费基数总额的8%一次性记录

  核心提示

  记者从市社保局获悉,即日起,凡曾在我市城镇用人单位工作过未参保的人员,如今可以补缴养老保险费用。此次补缴范围主要是《社会保险法》实施前的对象,补缴期间个人账户按缴费基数总额的8%一次性记录。

  补缴范围:2011年6月30日前曾参加工作未参保者

  根据(关于《社会保险法》实施前曾在城镇用人单位工作过未参保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本人自愿,可按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在原单位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一是,2011年6月30日前曾经与我省(我市)城镇企业(包括城镇集体企业、劳服公司、五七工厂、家属工厂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且能提供有效原始材料的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二是2010年12月31日及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均具有我省或我市的城镇户籍。

  符合以上条件人员经本人自愿,按个人身份在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曾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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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补缴养老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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