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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企业退休职工2012养老金调整细则

2016-10-24 08:00:17 无忧保

  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

  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绥中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昌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省本级参保企业: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决定从2012年1月起调整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先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范围和时间2011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企业退休(职)人员(不含符合劳人社险【1983】3号文件规定范围内的建国前参军的退休老工人),从2012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一)退休(职)人员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缴费年限(含视

  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2元。

  (二)退休(职)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155元。

  2、1949年1月1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50元。

  3、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45元。

  4、195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2005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43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0元。

  5、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95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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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养老金调整退休职工养老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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