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集地: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李某、沈阳某电缆有限责任公司
记者手记:沈阳市社会养老保险中心称,以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并欠缴2011年6月30日前养老保险费的,在2011年底前可以补缴。从2012年1月1日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条款规定,不再允许补缴。不过这只是针对灵活就业人员,并不针对企业拖欠养老保险的情况,企业可以随时为职工补缴养老保险。
李某连续在沈阳某电缆有限责任公司工作18年,公司欠缴了李某1999年前的4年养老保险,被李某告上法庭。法院称不再允许补缴的新规定,只针对灵活就业人员,因此认定企业拖欠养老保险金可补缴。
李某从1994年11月16日开始在沈阳某电缆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但是未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直到1999年开始,单位才给他缴纳养老保险。前四年拖欠的就一直拖着。
2011年8月,一则“欠缴养老保险费明年起不再补缴”的新闻引起了李某的注意。李某想,如果企业再不给补缴拖欠的养老保险金,到了下一年可能就没补缴的机会了。他着急地找单位协商,可是单位却说没办法补缴了。李某一急,就把自己工作的单位告上法庭,讨要1994年11月16日至1998年12月的养老保险费用。
沈阳某电缆有限责任公司辩称:李某确实是从1994年11月16日开始来单位工作的,但其当时未经劳动部门的统一招工,属于临时工。直到1999年《社会保险征缴条例》出台,才规定了养老保险的缴纳范围。在2003年以前,全民企业临时工不是必须缴纳养老保险的征缴范畴。所以企业不给李某缴纳1999年前的养老保险金是有充分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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