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老年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实现“老有所养”的社会建设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9〕3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
(一)从农村实际出发,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三)个人、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四)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
第三条新农保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县新农保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县财政局负责新农保的基金管理;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站负责参保登记、基金征缴、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核定和支付、转移接续、统计管理、档案管理、受理咨询和查询、受理举报等工作,并对乡镇、管理区就业和社会保障站业务人员进行培训、指导、监督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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