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养老保险条例四大修改
缴费基数没有下调、参保人可延领养老保险待遇、企业破产后优先保障参保人养老权益、强化对违规企业的监管,是《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草案)》四大修改,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昨日就此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缴费基数没有下调
此前市民一直担心的缴费基数会下调,影响参保人养老保险待遇,《草案》并没有下调。《草案》规定,职工每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其上月工资总额;新参加工作、重新就业和新建用人单位的职工首月缴费基数为其首月工资总额。工资总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草案》规定,用人单位每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缴费基数的总和。个人缴费人员在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至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幅度内自行确定缴费基数。
职工每月按本人缴费基数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每月按单位缴费基数的13%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用人单位每月按职工缴费基数的1%缴纳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记入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个人缴费人员按自行确定的缴费基数的21%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13%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按缴费基数的1%缴纳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记入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企业破产先保障养老权益
《草案》加强对参保人权益的保护。《草案》规定,用人单位依法转让、合并或分立的,其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和滞纳金,由变更后职工所属的用人单位缴纳;用人单位与他人另有约定的,由约定的单位或者个人缴纳。而用人单位依法宣布破产或者解散的,其所欠缴的养老保险费的清偿顺序优于担保债权,也就意味着企业破产后优先保障参保人的养老保险权益。这一点在此前的养老保险条例里没有规定。
对超龄养老保险费,《草案》规定,1996年7月1日以后调入本市,并取得本市户籍的职工,超过市政府规定的调工调干年龄界限的,调入单位应当为其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计入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其超龄年限视为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草案》还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其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且能提供相关原始证明材料的,可以由用人单位向市社保机构提出补缴申请,经市社保机构审核属实的,予以补缴。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按照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增长幅度,增加补缴系数。补缴系数为补缴当月的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应缴当月的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补缴的养老保险费中,应由用人单位缴纳的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应由职工缴纳的部分由职工承担。个人缴费人员和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纳入补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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