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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调整

2016-11-05 08:00:12 无忧保

  5月15日,省人社厅发布消息:从2012年1月起,将全省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调整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调整后,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数,分为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0%、60%、100%三个档次。参保缴费人员可以根据自己的收入状况,选择其中一个基数缴费。

  此次调整,旨在解决低收入群体缴不起费、参保难的问题。2011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39903元,最低缴费比例调整后,参保人员如选择40%的基数缴费,需要缴纳3192元;与按60%的基数缴费相比,可减轻负担1596元。

 

标签:   缴费基数保险养老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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