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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临沂市养老保险实行统一缴费基数

2016-11-05 08:00:12 无忧保

  不少临沂市民反映,今年山东省临沂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其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统一按照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144元执行,相比去年最低基数1585元,这么高幅度的调整,使缴费人群产生了不少疑惑。

  养老保险实行统一缴费基数

  11日,记者在临沂市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参保大厅看到一份《2012年代理人员缴费告知》,告知上标明,灵活就业人员过渡期缴费政策结束,个人缴费需按所在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114,缴费比例为20%。按照这个缴费规定,今年养老保险年缴费金额为7473。60,“养老+医疗”以“28%+5元/月”的缴费比例,年缴费金额为10523。04元。

  这次调整使以往选择最低基数的市民产生了疑问:以前有最低基数和平均数,为什么今年不按规定执行了,非要按照平均数执行?

  针对市民的疑问,记者采访了临沂市人社局社保科蒋科长。蒋科长告诉记者,缴费基数的调整主要原因是山东省灵活就业人员过渡性政策的结束。

  据了解,2005年国务院下发38号文件《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决定中明确提出,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根据38号文件,2006年山东省人民政府下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通知指出,2006年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统一缴费比例后,缴费基数较大的市,缴费基数在3年内逐步过渡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按照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上限不得超过平均工资的3倍,下限不得低于平均工资的60%的规定,临沂市将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分两个档次,即按照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或100%计算。

  蒋科长告诉记者,山东省过渡性政策下发后,临沂市严格按照政策执行,直至2008年底,3年过渡时期已到,但因2008年全球性金融危机的爆发,山东省劳动保障厅和山东省财政厅在2008年12月31日又联合下发《关于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提出,2009年至2011年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继续执行过渡政策。各市的具体过渡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报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备案。

  也就是说,关于临沂市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的过渡性政策又延续了3年。2011年底,过渡性政策结束,按照省里规定,临沂市将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调整为临沂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也就是上文《告知》里的311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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