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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徐州实际情况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确定

2016-11-08 08:00:13 无忧保

  根据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徐州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市区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间,参保人员和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按下列标准执行。

  徐州市区(不含铜山区)参保人员月缴费工资的上限为2011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11497元),下限按2009年、2010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平均值的60%(1910元)确定,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月缴养老保险费382元。

  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市区用人单位实际人均工资水平低于2009年、2010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平均值60%的,按人均不低于2009年、2010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平均值的60%确定缴费工资总额基数。

  各县(市)、铜山区参保人员2012年度缴费工资基数的上下限,由各县(市)、铜山区根据省文件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自主确定。

标签:   社会保险保险社会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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