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参保农村居民领取新农保养老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按规定参保缴费;(2)年满60周岁;(3)未按月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其中,在当地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时已年满60周岁的不用缴费,可以直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期限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数不少于15年。
在工作实践中,有些群众对直接领取基础养老金的农村老年人的子女必须参保缴费的规定有些不解。这样规定主要是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是扩大参保的覆盖面,促进符合条件的人员及早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引导年轻人关注自己未来的养老问题,提高全社会养老保险意识;二是引导农村中青年居民依法更好地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促进家庭和睦、社会和谐。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目前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江苏省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将基础养老金标准确定为每人每月60元。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这是根据60周岁人口平均存活年数和利息等因素计算出的计发月数。例如:若个人缴费选择每年500元档次,地方政府每年补贴50元,缴费30年,到60周岁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为16500元(不含利息部分),除以139,每月个人账户养老金118.70元。加上基础养老金60元,就是178.70元。如果基础养老金、个人缴费和计息标准提高,新农保养老金将增加。
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家为每个参保农民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和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达到领取年龄时,根据个人账户本息之和,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其实,我市早在2010年初推行新农保制度时已经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社会保险法》作出这样规定,是基于以下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是有利于推进社会保险城乡统筹。加快推进城乡社会保险统筹,整合城乡各项社会保障制度,缩小不合理的城乡待遇差距,是“十二五”乃至今后一个时期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重要任务。城镇未参保居民和农村居民情况比较相似,都是无用人单位,适宜实行相同的养老保障制度模式。二是有利于整合行政资源,降低行政管理成本。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合并实施,统一管理,有利于提高管理服务效率,规范服务管理,降低基金管理风险,同时还可以节省公共资源,减少社会保险制度运行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