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男,1957年11月出生,2004年5月至2011年12月已自谋职业在企业就业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征地前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的时间为20年,可一次性折算补缴1994年5月至2004年4月间10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需缴纳42833元,其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余额为10000元,可选择补缴1年至10年任意年限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所需缴纳的保险费,其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余额不足的部分由本人自费补足,补缴年限和原参保年限合并计算为缴费年限;也可选择不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补缴,继续享受原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
已自谋职业在企业就业参保人员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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