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缴纳养老保险费办法
用人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由各级社会劳动保险公司负责征集和管理。
下岗职工、劳务输出人员、挂靠在人才交流机构的人员的养老保险费,由再就业服务中心、劳务输出管理机构、人才交流机构代扣代缴,或由本人直接到各级社会劳动保险公司缴纳。
二、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年限如何计算
在实行职工个人缴费之前,职工在原单位按国家现行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工种折算工龄除外),可视同缴费年限;不能计算的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不能视同缴费年限。
企业转制的原固定职工,符合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作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单位和职工在应缴费期间由于各种原因不缴或欠缴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不作为缴费年限;补缴后才能作为缴费年限。
职工在中断缴费后又重新缴费的,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连续工龄)前后合并计算。
享受疾病救济费的病休职工,其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可与连续工龄合并计算为缴费年限。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的,就业前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职工被辞退后,原企业固定职工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作缴费年限;如重新就业的,就业前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缓缴养老保险费办法
凡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但不能正常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缓缴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审查企业经营状况和职工工资发放情况后,给予办理缓缴养老保险费手续。
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单位不得转移已抵押的财产。缓缴期满后单位须补缴缓缴期间应缴的养老保险费(含个人缴费)本金及利息,免交滞纳金。缓缴期满后仍不能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或在缓缴期间转移已抵押财产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人民法院按规定强制执行。暂时没有能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可以财产权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