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明确城乡养老保险衔接手续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文件,明确城乡养老保险衔接手续 经办机构接到联系函后 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划转手续 昨日下午5点,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向媒体通报,针对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专门下发文件《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实施意见》明确衔接手续,供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参考。 《意见》明确,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参保人员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书面申请,审核相关信息资料,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人员原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联系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制度衔接条件的,向申请人作出说明;参保人员原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联系函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制度衔接的参保缴费信息传递和基金划转手续;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参保人员原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的资金后,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情况通知申请人。 同时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同时办理基金转移手续。缴费年限只计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同时办理基金转移手续。 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如出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按月计算,下同)的,只计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由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对于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终止参保人员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全部退还本人,已经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应当予以退还;本人不予以退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中予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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