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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2016-11-23 08:00:12 无忧保

  根据河北省《关于完善和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近日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具体政策进行了明确。

  新聘用人员以当月实发工资作为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数,缴费基数最高不得高于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不得低于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原参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含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被机关事业单位招用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后,其退休时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按实际缴费年限(含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计算。

  机关事业单位中签订临时聘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聘用人员,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达到规定的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并符合领取条件时,由同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流动人员原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或企业养老保险的仍按原渠道参加。

  聘用人员无论何种原因中断缴费的,在其到达规定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并缴费满15年的,其基础养老金按其实际缴费年限的最后5年当地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的平均数乘以20%计发。聘用人员在退休前或退休后死亡,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及利息尚未领取或剩余部分,一次性发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标签:   保险养老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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