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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探索事业单位养老保障制度改革

2016-11-27 08:00:11 无忧保

  深圳探索事业单位养老保障制度改革

  -张孔娟闫军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深圳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障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亮点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事业单位与企业在养老制度上由“双轨制”向“单轨制”过渡,符合社会公平理念。二是建立职业年金职业年金作为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有利于激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更用心地服务社会事业,同时实行了年功积累,也体现了服务贡献程度,保障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合理的退休待遇。

  近期,深圳事业单位新聘员工告别财政养老,试行“社会养老保险+职业年金”的养老保障制度,退休“双轨制”向“单轨制”这一重大转变在社会上引起很大反响。

  据了解,开展事业单位养老保障制度改革,是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的明确要求,国务院决定在山西省、浙江省、广东省、上海市、重庆市试点改革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明确在事业单位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职业年金制度。

  充分考虑各方利益

  《办法》明确了8月25日之后进入事业单位的新聘人员,其退休待遇通过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制度予以保障。同时,规定了职业年金的实施范围、缴费基数和比例、奖励的条件和标准、停缴或收回的条件等。

  今年以来,深圳市在总结公务员养老保障制度改革的成功经验基础上,经过反复调研、论证、研究,将该制度进一步推广到深圳市事业单位。《办法》规定,自实施之日起,新进入深圳市事业单位且聘用在常设岗位上的工作人员(简称事业单位新聘人员)试行养老保险与职业年金相结合的养老保障制度。但由深圳市首次接收并安置在本市事业单位常设岗位的军转干部,原市外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且未实行养老保障制度改革,通过直聘、选聘方式进入深圳市事业单位常设岗位的人员,通过直聘、选聘方式进入深圳市事业单位常设岗位的本市委任制公务员,直接交流到深圳市事业单位常设岗位的本市机关使用工勤编制的人员四类人员暂实行原退休制度。

  由于深圳属于先行先试,和国内其他地区不同,人员入深后需考虑如何接轨。考虑到目前国家对事业单位养老改革中流动人员补缴及转移接续等政策尚不明确以及深圳市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实际情况,《办法》规定原市外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且未实行养老保障制度改革,通过直聘、选聘方式进入深圳市事业单位常设岗位的人员,暂实行老退休制度。除此之外,其他市外新聘人员实行养老保险与职业年金相结合的养老保障制度。

  改革是大势所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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