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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新政策

2016-11-27 08:00:11 无忧保

  海南省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新政策

  居民养老保险实行政府补贴与缴费挂钩,多缴多补。对于选择100元缴费档次的,政府给予每人每年30元补贴。对于选择20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的,除按规定给予每人每年30元补贴外,按每增加一个缴费档次另给予不少于5元的补贴。

  困难群体政府予以扶持

  按照标准评残达到一级或者二级伤残的残疾人,城镇独生子女伤残(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含三级)或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父母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参保人员,政府按每人每年100元的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

  享受城镇低保人员、重点优抚对象等缴费困难群体可由市、县、自治县财政为其代缴部分或者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对于独生子女领证户家庭的参保人员,政府除给予一定补贴外,再给予每人每年10元的缴费补贴。

  年满60周岁符合条件可领取

  年满60周岁的城镇居民,具有海口市、三亚市行政区域内非农业户籍10年以上(含10年,下同),或具有本省其他市、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非农业户籍5年以上(含5年,下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从核定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一)制度施行之日,距60周岁15年以上并实际缴费累计达15年以上(含15年)的;(二)制度施行之日,距60周岁不足15年并按年实际缴费至60周岁的;(三)制度施行之日,已年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其他任何形式的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

  历年农转非人员能够提供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的有效户籍迁出、注销证明的,不受具有非农业户籍满l0年以上或5年以上的限制,但须具有海口市、三亚市行政区域内户籍10年以上,或具有本省其他市、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户籍5年以上。

  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1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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