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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有哪些权利和义务,养老保险的标准

2016-11-28 08:00:13 无忧保

一、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了缴费职工个人具有的权利:

(1)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当缴费个人依法履行了缴费义务且达到规定的缴费年限时,其退休后可以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各项待遇。

(2)拥有知情权。缴费个人有权按规定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本单位缴费状况和本人个人帐户记录情况,在发现本人个人帐户记录有误时,缴费个人可依法要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予以更正。同时还有权要求所在单位向职工公布全年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

(3)享有监督举报权。任何人对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违法行为,都有举报权。如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缴费个人认为其社会保险权益受到侵犯时,可以举报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对举报应及时调查,按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4)享有申请仲裁、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当缴费个人与所在单位因社会保险义务的承担情况发生纠纷时,可依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缴费个人就社会保险待遇享受的条件、给付标准、时限等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生争议时,可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按照《劳动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职工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

二、养老保险的标准

根据有关规定,外地职工通过劳动部门职工商调或人事局引进人才流动到本市,户口来沪后,如果外地实行养老保险时间晚于本市,或缴费比例低于本市的,可以申请补缴1993年到1997年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本金和利息。补缴基数原则上按本市职工历年平均工资确定。其中原调出单位个人缴费基数不低于本市职工历年平均工资60%的,按原缴费基数确定,但不超过本市职工历年平均工资的200%;补缴比例按本市历年规定的个人缴费比例确定。

标签:   保险养老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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