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办法
欠缴养老保险费是指单位(含被保险人)未获准缓缴而逾期未缴纳应缴的养老保险费,或瞒报人数和工资总额少缴的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员停保、跨统筹范围转移、办理退休手续,以及退休前出境定居或死亡终结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其欠缴的费用(包括单位欠缴部分)必须足额补缴。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地方税务机关应向欠缴单位发出《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限定欠缴单位必须在限定的期限内,补缴应缴的养老保险费和利息;逾期不缴纳的,从欠缴之日起,按规定加收滞纳金。由地方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缴费工资指数
被保险人的缴费工资指数是指被保险人的缴费工资与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之比。被保险人的平均工资缴费指数是指被保险人一生缴费指数的加权平均值。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是指被保险人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乘以退休时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被保险人的工资指数(即临界指数)统一按1993年本人档案标准工资加国家及省规定的补贴与所在市、县职工平均标准工资加国家及省规定的补贴之比调整计算。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退休时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建立个人帐户前平均缴费指数。
第一阶段缴费指数:原在全民所有制、市属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职工是1.000,区街集体企业职工是0.650。
第二阶段缴费指数:指1992年度的缴费工资与当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比值的平均值。1992年、1993年、1994年、1995年、1996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分别为4838元、6272元、8623元、10166元、11659元。
建立个人帐户前平均缴费指数:指职工建立个人帐户前两个阶段缴费指数加权平均值。公式:建立个人帐户前平均缴费指数=[1.000(或0.650)×第一阶段缴费年限+第二阶段缴费指数×第二阶段缴费年限]/建立个人帐户前缴费年限
对1998年7月1日前仅有视同缴费年限但没有个人缴费记录的原企业职工,其第二阶段缴费指数按0计算。
建立个人帐户前平均缴费指数低于0.600的,按0.600计算。
三、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
征缴范围:企业和非国家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雇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自由职业者。
调整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业主和雇工以本人申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税项作为缴费基数。业主或雇工本人申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税项的金额超过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部分,不计征养老保险费。业主本人申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税项的金额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本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征。雇工在2002年7月至2003年6月缴费年度期间,本人申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税项的金额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的,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计征。
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业主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由19%调整至20%,业主为雇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比例由11%调整至12%;雇工个人缴费比例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