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养老保险的办理流程是怎样的?
(一)申请
由参保人员本人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书面申请。
(二)审核
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并审核参保人员书面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人员原职保、新农保或城居保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联系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制度衔接条件的,向申请人作出说明。
(三)办理
参保人员原职保、新农保或城居保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联系函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制度衔接的各项手续。
(四)办结
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职保、新农保或城居保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的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保人员。
二、办理养老保险的注意事项
(一)在中国,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可靠。以虚假材料申报并获得养老待遇的,一经查实,除追回全部非法所得外,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二)如果申领人不能按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属于我局原因延误的,予以补发延误期间的养老金;属于申办单位原因造成延误的,由单位负责补发其应得的待遇;属于个人原因延误的,由个人承担有关责任,延误期间的养老金不予补发。
(三)单位或申领人对核定的养老待遇有异议,应按照《社会保险争议办法》的规定时效及时向我局待遇核发部反映。属于我局办理出错的,由待遇核发部负责重新核定待遇。对重核待遇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重核结果的60天内向省劳动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