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殊人员养老保险的缴纳
1、档案存放在职介中心的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办法。
此类人员可以分为两类:
(1)员工个人委托存放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应当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本市企业和个人缴费标准比例之和基数由个人缴纳。但是,如果员工在企业上班的,那么该由企业承担的部分还是要由企业承担。
(2)企业委托存放的,则按照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的标准缴纳。
2、在劳动者因病而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
依据《劳动法》的第73条规定:劳动者在患病、负伤的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二、养老保险金额如何处理
对于个人账户里养老金数额的处理,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个人账户里的养老金没有领完人就去世了:则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之和可以继承。
(2)养老金被领完了而人还健在:由社会统筹基金按照规定标准继续发放,直至退休人员去世为止。
另外,员工被解聘后是不能要回自己已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的。
依据是:
(1)《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第2条规定:职工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应按规定保留,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
(2)《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第18条规定:职工由于各种原因而中断工作的,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也不计算缴费年限,其个人帐户由原经办机构予以保留,个人帐户继续计息。职工调动或中断工作前后个人帐户的储存额累计计算,不间断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