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养老保险用人单位基础资料
用人单位基础资料主要包括以下项目:
1、单位名称;
2、单位编码;
3、单位注册地址;
4、单位所在地地址;
5、单位邮政编码;
6、单位上级主管部门;
7、单位隶属关系;
8、单位所有制性质;
9、单位所属行业;
10、单位主管基本养老保险项目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11、单位具体经办基本养老保险项目业务人员;
12、单位业务经办人员联系电话;
13、单位的开户银行及在各开户银行的帐号;
14、单位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基础情况;
15、事业单位经费来源;
16、其他。
二、养老保险待遇如何衔接
1、1999年后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计算,按照北京市现行的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执行;即按照北京市政府下发的1998年第2号令及有关规定执行。
2、按原行业统筹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高于按北京市[1998]第2号令办法计算的,2003年前仍按原行业统筹办法计算养老金待遇,但统筹项目应符合劳社保发[1998]22号文件的规定,或经双方协商后可以列入统筹项目的规定。
3、按原行业统筹办法计算高于按北京市2号令计算的待遇差,采取加法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北京市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具体补贴标准为:1999年退休的,发给当年待遇差的90%;2000年退休的,发给当年待遇差的70%;2001年退休的,发给当年待遇差的50%;2002年退休的,发给当年待遇差的30%;2003年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10%;2004年及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补贴。
4、未列入社会统筹项目的部分,由企业支付。从2004年起,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计算完全按照北京市统一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执行。
5、原行业统筹企业1999年以后的退休人员,按北京市办法计算养老金时,以北京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原行业办法计算待遇时,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以1997年行业职工平均工资为准,一次核定后不再变动。
6、行业离退休人员自1999年起,享受北京市企业统一的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