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用是什么
1、 企业工资储备金和企业盈余公积金;
2、 外商投资企业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留存在企业的养老保险费;
3、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企业,在核增工资总额4%风险工资中,可用其中的2%为职工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4、 企业年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北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300%以上免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部分。
二、如何办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1、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存储工作由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管理;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授权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经办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存储业务。
2、企业办理职工补充养老保险费存储业务时,须与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签订《北京市城镇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存储协议书》。
3、企业补充养老费从存储之日起,即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同期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算利息,直至职工到达规定的可支取补充养老保险费时间。
4、企业存储职工补充养老保险费时,需填写《北京市城镇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存储表》和《北京市城镇企业存储养老保险费职工花名册》。“存储表”中的存储总额须与"花名册"中存储金额合计一致。
5、企业办理职工补充养老保险手续并交费后,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在开具收据时,须根据“存储补充养老保险费职工花名册”开列出《北京市城镇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职工存储单》,做为企业交费的依据和职工将来支取补充补充养老保险费的凭证。企业再次为职工存储时,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在“存储单”上累加追记。
6、企业存储职工养老保险费后,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自行通过银行收回存款。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的支取,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和渠道进行。
7、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为全部或部分职工存储补充养老保险费,但不得以任何理由中途改变或取消职工享受企业已为其办理的补充养老保险费的权利。
8、存储在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采用“委托银行收款”“转帐支票”方法进行结算。按季收缴。
9、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对企业存储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须单设记帐科目,与基本养老金同帐户存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