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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明确养老保险转移相关规定

2016-12-04 08:00:11 无忧保
  近日,区政府办公室发布文件,对因户籍迁移或人力资源流动,参保人员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发生转移的情况作出明确规定。   据区人社局社会保险科有关负责人介绍,文件明确,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因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迁入吴江的,应按吴江区规定继续参保缴费。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入吴江,到达待遇领取年龄,累计缴费满15年的,可全额领取居民基础养老金;   累计缴费不足15年,且不选择缴满15年的,按规定标准减半领取基础养老金(但不低于江苏省最低基础养老金标准);以后本区户籍年限满20年的,可全额领取基础养老金。   已经按规定领取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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