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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2015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

2016-12-04 08:00:11 无忧保

  根据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内财政厅《关于2015年调整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鄂人社发[2015]16号)精神,调整具体内容:

  一、调整对象

  2014年12月31日前已按国家政策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

  二、调整时间

  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三、调整办法

  (一)定额调整。对1995年12月31日前退休、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1元;对1996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退休、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11元;对2006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退休、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1元。

  (二)挂钩调整。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换算的缴费年限)增加基本养老金,每满一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

  (三)倾斜调整。对符合下列条件的退休人员,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给制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30元;

  2、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

  3、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

  4、符合劳社部发〔2002〕9号文件规定的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10元。

  对同时符合本条所述两个以上条件的,按照就高原则,只增加一项。

  (四)对2014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即1935年1月1日至1944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每人每月增加50元;2013年12月31日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即1934年12月31日前出生),每人每月增加70元。

  (五)对符合国家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范围的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元。

  (六)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办法调整后,按照中办发〔2003〕29号和鄂办发〔2003〕53号文件规定,其基本养老金仍未达到所在市(州)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补齐到平均水平(不含财政支付的生活困难补助)。

  (七)、按照《湖北省试点县(市、区)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04]121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鄂政发[2005]28号)精神,参加乡镇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退休人员,比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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