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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补足提拨退休金得全数列费用

2016-12-04 08:00:11 无忧保
  为保障劳工请领退休金之权益,劳动基准法第56条于104年2月4月修正增订第2项规定,雇主应于每年年度终了前,检视劳工退休准备金专户余额,如果不足给付次一年度预估达到同法第53条自请退休及第54条第1项第1款强制退休条件劳工之退休金数额,应于次年度3月底前一次提拨其差额,并送事业单位劳工退休准备金监督委员会审议。   南区国税局表示,前揭提拨的差额以该事业单位劳工退休准备金监督委员会名义专户存储至劳动部指定之金融机构者,提拨金额得全数于提拨年度以费用列支。   该局举例,甲公司为适用劳动基准法之营利事业,104年度已付薪资总额1,000万元,当年度提拨30万元劳工退休准备金(劳退旧制)及提缴40万元劳工退休金(劳退新制),共计70万元,未逾已付薪资总额15%限额150万元。104年年度终了前,其退休准备金专户余额为300万元整,105年度适用劳退旧制员工有3位符合劳动基准法第53条自请退休及第54条第1项第1款强制退休条件,预估退休金给付金额为400万元,因与其提拨的劳工退休准备金短差100万元,依规定应于105年3月底前一次补足差额100万元。甲公司遂于104年12月30日提拨补足差额,故104年度退休金费用得认列170万元,不受限额150万元之限制。   南区国税局提醒,营利事业就适用劳退旧制及新制员工分别依劳动基准法及劳工退休金条例规定,按月提拨劳工退休准备金及劳工退休金或年金保险费,应依税法规定,每年度提拨退休金在不超过当年度已付薪资总额15%限度内,以费用列支。但自104年起,每年年底检视劳工退休准备金专户余额,如不足给付次一年符合劳动基准法第56条第2项规定退休条件劳工的退休金数额,提拨补足之差额得全数于提拨年度以费用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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