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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


2015年黑龙江省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养老金调整时间及范围 2015年1月1日起,为2014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已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退职、“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养老金调整办法及标准 (一)普遍调整 2014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已办理退休手续人员,每人增加142元/月;退职及“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每人增加112元/月。 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每满1年再增加2.5元/月。“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缴费年限按15年计算。 二、养老金资金列支渠道 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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