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为保障机关企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共享社会发展成果,近日,海盐县根据上级规定,调整了机关企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待遇标准,此次调资也是自2006年以来对离休人员基本离休费的首次调整。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调整后的离休人员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正职及以上1400元,省部级副职1140元,厅局级正职900元,厅局级副职730元,县处级正职570元,县处级副职480元,乡科级及以下40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82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40元,讲师(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400元。同时,在按以上标准增加离休费的基础上,1934年9月30日前出生的离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1934年10月1日至1939年9月30日期间出生的离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
记者从海盐县人力社保局了解到,调整后的待遇,机关离休人员由单位统一调整发放,企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由县社保中心统一调整发放。调资从2014年10月起执行,纳入社保发放的离休人员待遇将于今年7月10日前全部调整到位,共涉及企业离休人员46人、事业离休人员45人,补发金额共计442760元,每月增加支出498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