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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宁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费发放管理办法

2016-12-11 08:00:12 无忧保

  近日笔者从县农保局获悉,从今年开始,具有武宁县户籍、已领取武宁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死亡人员,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收益人可以领取丧葬补助费了。县农保局近日印发了《武宁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费发放管理办法(试行)》(武城乡保组字[2015]3号文件,以下简称《丧葬补助费管理办法》)。目前该文件已经通过政府公文加密网下发到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豫宁街道办等相关单位。

  《丧葬补助费管理办法》规定:丧葬补助费发放对象为具有武宁县户籍、已领取武宁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死亡人员。葬补助费标准为死亡当月10个月的基础养老金。丧葬补助费标准随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调整。领取养老费人员去世后,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收益人应及时上报村(居)委会,村(居)委会及时上报人社所。推迟上报并冒领养老费的,在丧葬补助费中扣除冒领的养老费。逾期三个月以上上报的(从发文之日起算,正式文件下发日期为2015年6月1日),视为自动放弃丧葬补助费。

  《丧葬补助费管理办法》同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发丧葬补助费:不符合我县殡葬管理相关规定的;未享受、停止享受武宁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另有规定的。

  《丧葬补助费管理办法》对申领及拨付程序规定如下: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在规定时间内到乡镇人社所按规定申报资料;乡镇人社所审核盖章后报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审批后,到县财政部门申请拨款;县财政部门审批后将款项拨入银行,由银行划入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提供的银行存折(卡)中;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每月到财政部门集中申请拨付一次,指定银行每月发放一次丧葬补助费。丧葬补助费只能通过银行划入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继承人的银行存折(卡)中,不能以现金形式发放。

  《丧葬补助费管理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来源:武宁县人社局

  发布时间:2015年0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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