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2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多缴多得激励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明确,对新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人员,本人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超过20年的,在原计发标准上增加基础养老金计发比例。其中:累计缴费年限21年~25年部分,每年增加0。15%;累计缴费年限26年~30年部分,每年增加0。2%;累计缴费年限31年及以上部分,每年增加0。25%。
对新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本人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超过20年的,计发过渡性养老金时,过渡系数由1。2%调整为1。4%。
个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自愿选择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10%和120%为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以上标准自2015年1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