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鲁人社发[2013]14号《关于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规定:
一、调整的范围
2012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退职生活费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不含按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2011)64号文件等省有关规定、办理一次性补缴参保的人员。)
二、调整水平和办法
(一)普遍调整。对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按以下两部分计算增加养老金:
第一部分每人每月按统筹所在市(省直管企业)的调整系数乘以160元计算增加。各市(省直管企业)调整系数根据当地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养老金替代率和养老保险基金支撑能力等因素确定。
第二部分按2012年12月份本人月基本养老金的3.1%计算增加。
此次调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和生活费的时间自2013年1月1日起计算调整。
(二)适当倾斜,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下列人员再给予适当倾斜:
1、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正高级职称每人每月提高300元、副高级职称每人每月提高150元。
2、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提高160元。
3、2012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以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确定的出生年月计算)、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和年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提高30元、60元和100元。其中,201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达到70周岁、75周岁、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分别提高190元、100元和200元。
同时具备上述两项以上(含两项)条件的退休人员,可重复享受。
(三)退职人员的调整办法对符合条件的退职人员,按退休人员普遍调整的办法分两部分增加养老金。第一部分按统筹所在市(省直管企业)退休人员标准的80%计算增加,第二部分按与退休人员相同的办法增加。
同时,对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二)款第3项规定的年龄条件的退职人员,参照该项对退休人员的规定执行。
三、资金列支渠道
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未参加社会统筹的,从原渠道列支。
四、几个具体问题规定
(一)此次调整范围不包含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建国前老工人。企业建国前老工人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另行研究制定。
(二)按本通知中调整养老金的退职人员,是指按《劳动保险条例》第13条丙款和原鲁革发[1972]143号、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人员。
(三)本人月基本养老金基数,按鲁劳社发[1999]82号文件及有关规定执行。
(四)这次调整基本养老金,一律计算到角,角以下四舍五入。
五、审批程序
此次调整时,养老保险管理工作规范、基础信息齐全准确的,由负责统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办理,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尚不具备条件的,可由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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