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3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现就我省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范围和执行时间
凡2012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列入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范围,调整基本养老金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参照机关同类人员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企业离休人员和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不列入调整范围。
二、调整基本养老金的标准
1.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90元。
2.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工龄,下同)每满一年每月另增加2元,累计缴费年限尾数不足一年的按一年发给。
3.符合下列条件的,再另行增加养老金:
(1)增加高龄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到达以下年龄,另增加基本养老金按下列标准补齐:
201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到达70周岁的,每人每月另增加基本养老金标准补齐到80元;
201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到达75周岁的,每人每月另增加基本养老金标准补齐到100元;
201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到达80周岁的,每人每月另增加基本养老金标准补齐到150元;
201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到达85周岁的,每人每月另增加基本养老金标准补齐到200元。
(2)增加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退休人员养老金
退休前获得正高专业技术职称或按照《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退休问题的补充规定》(国发[1986]21号)享受全薪退休的人员,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每人每月另增加基本养老金280元;2001年1月1日后退休的,每人每月另增加基本养老金200元。退休前获得副高专业技术职称或国家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2000年12月3l日前退休的,每人每月另增加基本养老金200元;2001年1月1日后退休的,每人每月另增加基本养老金l20元。
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29号)规定予以倾斜,确保其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
三、资金列支
本次调整养老金所需资金从各地养老保险历年结余基金支付,结余不足的按省级统筹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办理。未参保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四、工作要求
1.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关怀,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指导各相关部门紧密配合,调度落实资金,畅通发放渠道,确保增加的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严防发生新的拖欠。
2.各地要在4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兑现到位。自4月15日起建立日报告制度,各地要在每日下午5点前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职工养老保险中心报送养老金调整工作进度,直至养老金调整工作全部结束。养老金调整结束后一周内,将养老金调整情况汇总表及工作总结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3.各地要准确把握政策,正确引导舆论,加强对相关政策的宣传,耐心准确解释政策,并注意听取收集群众反映和意见。工作中遇有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