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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2016-12-18 08:00:12 无忧保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管各统筹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6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决定从2011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范围

  从2011年1月1日起,为2010年12月31日前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标准

  (一)普遍调整

  1、每人每月增加105元;

  2、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每满一年,每月增加1.3元,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二)特殊调整

  以下人员在按上述标准调整基础上,在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

  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增加40元。

  2、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的每月增加20元。

  3、2010年12月31日前,70-74周岁的每月增加20元,75-79周岁的每月增加40元,80周岁及以上的每月增加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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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基本养老金养老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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