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后,日本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提高,截止2011年10月,65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达23.3%。日本目前已是世界发达国家中老年人口比率最高的国家。为应对人口老龄化,日本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养老保险制度,一些对策措施对于我国建立和完善养老保险制度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
第一,以国家立法为基础,建立健全养老保险法律制度。
日本早在1959年就颁布了《国民年金法》,强制符合条件的国民都要参加国民年金体系,以保证老后生活有一定的经济来源。与养老直接相关的法律还有1954年颁布的《厚生年金保险法》、1963年颁布的《老人福利法》、1982年出台的《老人保健法》、2000年开始实施的《护理保险法》等等。法律是养老保险体系得以构建和完善发展的基础和保证,日本每一项有关养老制度和措施的出台,都有严格的法律依据及程序。日本战后养老保险体系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也是相关法律不断完备、充实的过程。
第二、设立基础养老金,建立统一公共养老金制度。
日本目前实行的养老金制度具有三重结构。第一层是由国家直接管理和运作的“国民年金”。国民年金以自营业者、学生和无业人员、企业职工、公务员及其配偶等为对象,具有强制性,居住在日本国内年满20周岁至59周岁的人都要加入。第二层是由国家进行管理和运营的“厚生年金”及“共济年金”。它的对象是企业职工及公务员等。第三层是由企业自己管理和运营经营的“企业年金”及“个人年金”。其中,第一层和第二层属于公共养老金范畴。尤为重要的是第一层“国民年金”,它是日本的基础性养老金,又称为“基础年金”,它的对象几乎涵盖了居住在日本符合年龄条件的所有人。从制度上讲,国民年金把养老金的覆盖面做到了最大化,基础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达到了全体国民。居住在日本的人只要缴纳25年(或360个月)保费就有资格在年龄到65周岁时领取老龄基础年金,缴纳40年(或480个月)保费就有资格领取全额老龄基础年金。
第三、政府主导,民间参与,养老服务设施形式多样。
随着家庭养老功能向社会转移,针对情况不同的老年人,日本采取政府主导,民间参与的形式,建立了形式多样的老年人福利设施。包括:(1)老年人日托服务中心。以65岁以上因患有身体障碍或精神障碍而难以进行日常生活的老人为对象,向他们提供洗浴、饮食服务。(2)老年人短期入住设施。以65岁以上老人为对象,在他们因病或其他原因暂时无法进行居家护理时,让他们入住设施,对其提供护理服务。(3)养护老人之家。接收65岁以上因身体上、精神上或环境上、经济上的理由,不能居家受到养护的老年人。(4)特别养护老人之家。以65岁以上因身体上或精神上的严重障碍需要日常护理的老年人为对象,让其入住设施,提供护理服务。同时,特别养护老人之家还是开展日托服务事业、短期服务事业及派遣家庭服务员等居家福利服务的基地。还有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疗养、康复、咨询等服务的福利设施。这些设施大部分由国家出资设立,对利用这些设施的老年人收取较低的费用。还有一些是民间团体以营利为目的设立的“收费老人之家”,这里条件更好一些,费用也要比国家办的养老院高很多,针对经济条件好的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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